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女公務員流產假期相對鄰近地區落後 陳虹促檢討條例予女性關愛

[華僑報] 2018.2.22

【特訊】立法議員陳虹表示:不管是流產還是意外流產都對女性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很大的傷害,流產後的身體都會很虛弱,必須休養一段時間才能恢復過來。在法律上保障流產婦女享有合理的流產假,能體現政府對婦女的照顧和愛護。
 在內地,二0一二年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兩周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六周的產假。
 在台灣地區,《性別平等法》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給予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在澳門,《勞動關係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如誕下死嬰,享有五十六日的產假」「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最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五十六日的產假。」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如屬自然流產、優生流產或法療流產、活產嬰兒死亡或誕下死嬰之情況,隨引致缺勤之事實發生後起算,缺勤期為連續七日至三十日,而主診醫生有權根據產婦之健康狀況訂定停工期。」可見,澳門女性公務員的流產假不足,當局應該給予女性公務員足夠的關心和重視。同是女性,流產後所經歷的身體和心理創傷是一樣的,都必須有適當的時間來調養身心。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當局有必要檢討現行對女性公務員流產假規定的合理性。
 為此,陳虹作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隨著社會的進步,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對流產假的規定也要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相關規定?
 二.會否考慮延長公務員的流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