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立會一般性通過非高教私校通則 私校須設校董會體現民主化

[澳門日報] 2019.1.25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校董會的組成及成員產生機制。政府表示,目前本澳有六十七所私立學校,當中六十四所已成立校董會。又指校董會加入家長及教師成員,有助體現多元參與及校政民主化。
校董加入家長教師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引介法案,指《私立教育機構通則》法令生效多年,部分內容已不符合澳門現況,故有必要作出修訂。新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在保障私校辦學、行政和財政自主的同時,亦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致力形成政府與私校間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範有序的辦學體制。教青局已就法案展開兩輪公開諮詢,獲得社會正面和積極的回應。
他介紹法案的重要內容,一、訂定校董會制度,校董會由不少於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校長、教師及家長。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任命校董會成員,制定校董會章程。
處罰金額大幅提升
二、法案亦修改私校的處罰制度,明確訂定了各項違法行為,並視乎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失,辦學實體可被罰款一萬元至五十萬元,金額較現行法律規定的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作了較大幅度調升。同時,法案還新增一項無牌辦學或招生的處罰,建議罰款金額為五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此外,教青局可基於公共利益公開處罰決定。
三、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政府財援。倘有學校不遵守,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項。另外,辦學實體在學校關閉並依法返還政府財援後,方可取回其對不牟利學校投入的經費。
辦學實體權責清晰
四、釐訂辦學實體、校董會和校長的權責。概括而言,辦學實體獲批給執照開辦學校,承擔營運學校的職權及義務。校董會從宏觀角度引領學校發展,監督學校運作;校長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由於辦學實體、校董會為學校運作的監督者,故法案亦規定,辦學實體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五、法案要求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如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將自法律公佈後緊接的學校年度首日生效。校董會成員人數,須在法律生效之日起兩個學校年度內符合要求。
議員關注有關細節
高天賜關注行政處罰項目有十多項。教青局長老柏生表示,經聽取法務部門意見,需有對應條文才能作處罰,故需在法案內詳細列明各行政違法項目。強調並非不信任學校,制訂法律,更能發揮政府監察制衡作用。至於提升行政處罰金額,是因應通脹情況作適度調升。
區錦新關注辦學實體僅限自然人及非公法之法人,缺少宗教組織。老柏生表示,宗教組織屬於非公法之法人。
陳虹發表表決聲明指,教育界支持立法方向,但關注校董會權限、學校運作方面。又擔憂過多處罰會令學校發展束手束腳,希望法案細則性審議時能持續聽取教育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