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改詞曲歪曲貶損最高判三年 立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

[澳門日報] 2019.1.25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通過《國歌法》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直接故意才算違法
該法案是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時指出,須透過本地立法落實中國《國歌法》,將對國歌的尊重及維護體現於法律。考慮到立法重在引導及教育,而非懲罰,因此小組會討論時取消了對“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此規定的懲罰性規定,不對違反者作處罰。構成“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主觀要素,則僅限“直接故意”方式觸犯。
對於“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行為,法案列舉了部分,“尤其是”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討論時區錦新及蘇嘉豪均指出,刑罰必須明確,反對用“尤其是”字眼。蘇更指出,尊重國家應由心而發,不應用刑事威嚇人民尊重和愛護,正如不可立法要求政府尊重及愛護人民;加上“尤其是”字眼,令人不知道刑罰範圍“擴到幾大”。
非無端端構成犯罪
馬志成及邱庭彪均指出,用“尤其是”的舉例方式,常見於澳門法律。邱庭彪指出,該罪還有主觀要素(直接故意)和客觀要素(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形式)限制,並非隨便定罪。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相信沒有任何國家可容忍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的行為,也指澳門刑法有幾十條罪用了“尤其是”的表述,行為方式不可能窮盡列舉。現時除了有主觀、客觀要素限制,“唔會有人(因)唔清唔楚而構成犯罪”,亦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時會作出公正判決。
國歌納教育更完整
現已有六十八所中小學校有國歌教育,區、蘇均認為無必要透過法律規定推行;來自教育界的陳虹指從小接受正規教育非常必要,也要了解國歌精神及內涵林倫偉則指此規定使有關教學更為完整。
就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蘇嘉豪指政府可要求媒體甚麼可為可不為,對新聞自由造成很大影響,不用鼓勵字眼而用“要求”,相當不當,並需警剔會否有越來越多法律,對媒體作出要求甚至強制。
配合宣傳非強制性
陳海帆則請傳媒不用擔心及過度解讀,宣傳國歌責任仍在政府,政府是依靠媒體此一平台,配合一齊宣傳,而傳媒自身也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她強調這非強制性,不配合不會構成任何違法行為。至於宣傳方式,則像現時一樣,預留時段播放宣傳片及購買版面,沒有區別。
最後上述條文僅在吳國昌、區錦新和蘇嘉豪反對下,獲大比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