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據法務局訊:法務局和社工局代表日前拜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就“家暴法”的立法情況向
婦聯領導詳細介紹。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會長賀定一表示,婦聯十分關注“家暴法”的立法工作,從最早提出家暴立法,到近兩年多以來的多次諮詢,婦聯自始至終堅
持針對家暴行為應單獨立法,訂定的制度必須能夠有效保護受家暴侵害的婦女和兒童,必須能夠對施暴者起到真正的懲罰和阻嚇作用。
嚴重家暴屬“公罪”
“家
暴法”的立法方向,社會各界前一階段的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家暴行為應定性為“公罪”還是“半公罪”。法務局長張永春表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所有家暴行
為皆屬犯罪,且嚴重家暴行為亦已是“公罪”,對於將家庭成員間較嚴重的身體傷害、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由“半公罪”改為“公罪”,社會各界基本上有共
識,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對於家庭成員間偶發的、輕微的“肢體衝突”是否也要“一刀切”變為“公罪”。
經與關注家暴問題的機構和人士溝通,瞭解
無論是社服機構、關注團體還是普通市民,很少會將家庭成員間偶發、輕微的“肢體衝突”視為家暴行為,因此“家暴法”的立法關鍵,不應糾纏於“公罪”和“半
公罪”,而是應該對“家暴行為”作出清晰、嚴格的定義,對於符合定義的家暴行為,透過修改《刑法典》的規定,以“公罪”形式展開刑事程序。不僅可解決在半
公罪中需要家暴受害人向司法機關表示其欲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提出告訴)方能展開刑事程序的問題,且能夠避免將“摑一巴”這類家庭成員間後果屬輕微的身
體傷害行為列作家暴行為。
精神虐待屬於家暴
草擬中的“家暴法”會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後果非屬輕微的身體傷害行
為、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定性為“家暴行為”,但對於有關注團體建議將“以口頭、電話、信息等任何形式用粗言穢語責罵或辱罵”、“以不理不睬或不尊重的
態度與家庭成員生活”等也視為家暴行為則有所保留,且對於將“不給家用或少給家用”這類所謂“財產或經濟暴力”也歸入家暴行為更要慎重考慮,因為這不僅與
大部分市民對“何謂家暴”的認知有相當的差距,而且也恐怕會帶來執法和司法實踐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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